

党内建设
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不准”
日期:2013-12-17
一、各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二、不准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三、领导干部不准用公款报销私人旅游的各项费用,不准接受下属单位或地方部门及企事业用公款安排的私人旅游活动。
四、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已配备的要坚决纠正;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上网费用。
五、不准领导干部在建房中违反房改有关政策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