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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金融下乡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日期:2017-05-31


    一、非法集资的特征: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及手段: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转让、股权投资、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虚构债权人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

三、非法集资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换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四、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五、风险提示:多数非法集资活动借助合法公司的外衣来包装自己,大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交易场所”等字样,属于近年来非法集资活动的高发领域。同时,广大市民要对以“虚拟货币”、“消费返利”、“养老服务”等新名义非法集资的行为高度警惕。例如:1、当前较为普遍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一些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虚构借款人、债权人、投资项目,将借款需求、债权转让设计成理财产品对外出售,使放款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市面上存在的一些所谓的“消费性金融公司”,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提供贷款,消费者需首付部分金额,剩余金额按一定的利率分期交付,其利率已远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大量消费者盲目消费贷款之后感觉上当,广大市民应予以警惕。3、网络上开设的一些“消费返利”网站,以“购物返利”、“零元购物”等为宣传口号,大量发展会员,承诺高回报,在无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直接缴纳一定比例佣金获取高额返利或报酬,此类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案例1:中科金源葆案件,在我市涉案群众192人,涉案金额790万元,其手段是通过出售螺旋藻机,培育螺旋藻,承诺后期收购并给予高回报方式进行集资诈骗,多数上当群体为法律意识淡薄的中老年人。

   案例2:E租宝案件,涉案金额581亿元,涉及群众90多万人,其手段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虚构融资租赁项目,采用借新还旧、自我担保等方式大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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