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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防范打击“套路贷”

日期:2019-10-17

一、什么是套路贷

1.定义

    “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3.与非法讨债的区别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二、常见犯罪手法及步骤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索取“债务”。

    三、依法严惩“套路贷”犯罪

1.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物的,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在实施“套路贷”过程中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2.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所参与的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主犯,对其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当认定为从犯。

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以相关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刑法和司法解释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组织发送“贷款”信息、广告,吸引、介绍被害人“借款”的;

2)提供资金、场所、银行卡、账号、交通工具等帮助的;

    3)出售、提供、帮助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4)协助制造走账记录等虚假给付事实的;

5)协助办理公证的;

6)协助以虚假事实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

7)协助套现、取现、办理动产或不动产过户等,转移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

8)其他符合共同犯罪规定的情形。

上述规定中的“明知他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同案人、被害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套路贷”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查处等主客观因素综合分析认定。

3.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虚高债务”和以“利息”“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违约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占有的财物,均应计入犯罪数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给付被害人的本金数额,不计入犯罪数额。

已经着手实施“套路贷”,但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所涉及的刑法、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已着手非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认定犯罪未遂。既有既遂,又有未遂,犯罪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分别对应不同法定刑幅度的,应当先决定对未遂部分是否减轻处罚,确定未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再与既遂部分对应的法定刑幅度进行比较,选择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并酌情从重处罚;二者在同一量刑幅度的,以犯罪既遂酌情从重处罚。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套路贷”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实施“套路贷”而交付给被害人的本金,赔偿被害人损失后如有剩余,应依法予以没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将违法所得的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第三人明知是违法所得财物而接受的;

2)第三人无偿取得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3)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违法所得财物的;

4)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5.以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为对象实施“套路贷”,或者因实施“套路贷”造成被害人或其特定关系人自杀、死亡、精神失常、为偿还“债务”而实施犯罪活动的,除刑法、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外,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在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同时,对于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真诚悔罪或者具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6.对于“套路贷”犯罪分子,应当根据其所触犯的具体罪名,依法加大财产刑适用力度。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规定的,可以依法禁止从事相关职业。

    7.三人以上为实施“套路贷”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对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应当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或者恶势力犯罪集团侦查、起诉、审判。

    四、相关规定

1.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在“套路贷”相关问题上,明确要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事实,以诈骗、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抢劫、虚假诉讼等罪名侦查、起诉、审判。对于非法占有的被害人实际所得借款以外的虚高“债务”和以“保证金“中介费”“服务费”等各种名目扣除或收取的额外费用,均应计入违法所得。对于名义上为被害人所得、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实际上却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后续犯罪所使用的“借款”,应予以没收。

2.2018年4月16日,银保监会、公安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明确规定: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3.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就“套路贷”的界定、常见犯罪手法、定罪量刑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五、典型案例

1.穆嘉“套路贷”涉黑案

2018年9月26日,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穆嘉等3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首例开庭审理的“套路贷”涉黑案。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起,被告人穆嘉逐渐形成以其本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成立的公司为外壳,采用“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签订虚假借款协议”“转单平账”等方式,将“套路贷”与暴力催收相结合,欺压、残害群众,攫取巨额经济利益,涉案金额达2300余万元。

以该案中受害人之一王某为例,2016年,王某由于经营需要向穆嘉名下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5万元,但该公司通过暴力手段强迫王某签订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款协议,并强行认定王某违约,王某迫于各类暴力威胁,将97万元转至穆嘉控制的银行账户。

穆嘉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31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敲诈勒索罪及聚众斗殴罪,判处二十二年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均并处罚金。

  1. 河北区“套路贷”涉黑案

2017年年底,被害人张某到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报案称,其向某贷款公司借款,结果落入“套路贷”陷阱,被压榨得“盆干碗净”。警方随即围绕该贷款公司展开调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于2013年成立贷款公司,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招揽社会人员为其经营放贷业务,实际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该团伙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则通过“虚增债务”“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采用欺骗、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在该团伙的威逼利诱下,不少被害人不仅倾家荡产,身心也受到极大伤害。以被害人邵某为例,其向该公司借款200万元,因无法偿还高额利息只得借新还旧,最终债务高达417万元,不仅迫使邵某卖房还贷,还间接导致其婚姻破裂。

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警方将22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归案,破获敲诈勒索、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案件37起,冻结扣押涉案资产5700多万元。目前该案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六、防范措施

1.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金融、法律知识学习,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2.选择正规金融机构。尽量选择银行或其他正规网贷渠道办理贷款业务。

3.审慎办理贷款业务。在购买有关金融产品和服务时认真阅读合同条款,注意留存相关证据。

4.遇险积极寻求救济。如遇疑似“套路贷”形式的非法金融活动,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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