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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进入“黑名单”贷户的失信代价
日期:2016-07-01
友谊县农民王某于2011年3月24日至2012年3月20日以农户联保方式在友谊农村商业银行新镇支行贷款11万元,由于借款人种植水稻管理不善,导致土地草荒严重,致使作物大幅减产,粮食品质下降,当年仅偿还贷款5万元,剩下6万元以无力偿还为由拒绝还款。为此,友谊农村商业银行于2013年9月将王某起诉至友谊县人民法院,因王某无资产可执行,一直未偿还我行贷款,2014年被友谊县人民法院列入了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库管理。
2015年,王某欲购买飞机票探望远方病危的母亲,得知自己因进入了失信“黑名单”无法购买机票后,便主动联系当地法院,希望能把自己的名字从“黑名单”中删除。最后,经法院调解后王某与我行签订了还款计划,首次还款2万元,剩下4万元于2年内结清。
友谊农村商业银行通过利用人民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禁止购买机票等措施,对失信人产生了极大的震慑力,促使失信人员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对信贷资产得以保全的同时,潜移默化地培育市场主体诚实守信的经济文化,形成信用有价的经济价值观。
作者:汤金霖